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115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
立董事人数为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人数为 3 名,独立董事杨荣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对公司提交的拟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豁免董事会通知时限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同意豁免董事会提前两日通知的时限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财务造假、财务内控重大缺陷等情形,不影响公司挂牌与终止挂牌、市场层级调整、公开发行并上市、利润分配、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财务申请或实施条件。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等规定的
公告编号:2025-115
要求,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
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
近三年及一期(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客观、
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批准报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如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荣梅、王良、吕水列
2025 年 12 月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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