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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8:31:21 股吧网页版
衣科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423 证券简称:衣科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杭州衣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衣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衣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
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衣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
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关交易与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方侵占利益的情形。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
联方。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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