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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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1
第一部分 正文......3
一、问题 2 关于历史股东......3
二、问题 3 关于公司治理......10
三、问题 4 关于其他事项......16
四、补充披露 ......20
第二部分 签署页 ......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已于 2024 年1 月 10 日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全国股转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下发的《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中要求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问题 2 关于历史股东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1)历史股东杭州富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按一名股东计算;(2)历史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穿透后存在两名国有独资企业。
请公司:(1)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
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说明杭州富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系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是否应当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及计算情况,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200 人情形;(2)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系国有股东,如是,其历次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并履行批复、评估、备案等国资管理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说明杭州富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系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是否应当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及计算情况,公司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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