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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方圆塑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25 证券简称:方圆塑机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具体种类包括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被担保人应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
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该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
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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