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3
第一部分 问询问题回复...... 5
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130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0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134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37
四、发行人的业务...... 138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2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6
七、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58
八、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1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2
十、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4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165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
产...... 169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0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2
十五、结论意见...... 17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印新材”或“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细则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富印新材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酌》(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问询函》中需要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回复;同时,因发行人本次申报涉及的报告期已更新,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就新增报告期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引述。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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