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5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874428 证券简称:宏霸机电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06 月 28 日,我公司收到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
73 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已于 2024 年 07 月 11 日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已提交《民事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1
姓名或名称:利纳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本特·延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2
姓名或名称: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3
法定代表人:西蒙·查尔斯·詹金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06 月 27 日,利纳克有限公司及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以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造、销售侵犯利纳克有限公司 ZL200580005960.6 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以及公司与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2024 年
06 月 28 日,我公司收到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 73 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 2024 年 07 月 11 日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并已提交《民事上诉状》。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 2024 年 07 月 11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
已提交《民事上诉状》,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 73 民初1163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利纳克有限公司、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利纳克有限公司、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4-003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 73 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利纳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号为 200580005960.6、名称为“具有过载离合器的线性执行机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图纸、模具、加工设备及库存侵权产品和广告宣传材料;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利纳克有限公司、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15 万元,共计人民币 515 万元;
3、驳回原告利纳克有限公司、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7850 元,由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 2024 年 07 月 11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已
提交《民事上诉状》。目前公司涉诉产品未再生产销售,且全新升级的产品已正式生产销售,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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