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874428 证券简称:宏霸机电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宏霸机电”或“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称“《监管指引第 6号》”)、《全国中小系统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遂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的一致,一方面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个人财富与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体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2、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保持劳动关系或有效存续的聘用关系并领取薪酬。
所有参与对象需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参与本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人选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任一项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7、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本计划的参与对象发生以上任何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持有人代表或持有人代表指定的符合本计划参与对象标准的员工有权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受让其已被授予的财产份额。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合法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包括家庭储蓄、亲友借款、银行借款等合法自筹资金等)。公司不应当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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