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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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一、释义 ......2
二、本所律师声明 ......4
第二部分正文......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7
四、公司的设立 ...... 12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8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 20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26
八、公司的业务 ...... 3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4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0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5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6
十六、公司的税务 ...... 5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 6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4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5
二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66
二十一、结论意见 ...... 6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华甸防雷、公司 指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 指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行为
华甸有限 指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新昌县华田防雷器材有限
公司”,系公司之前身
新昌华盟 指 新昌县华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持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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