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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5 18:08:00 股吧网页版
华甸防雷: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2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15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21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8......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作为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5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浙
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请文件:(1)2019 年、2021 年黄会忠分别将其持有
公司的 10%、20%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子黄必臻,2023 年黄必臻将其持有公司的30%股份无偿赠送给宋小惠;(2)2023 年 12 月公司进行两次增资,其中一次为
股权激励,增资价格分别为 1 元/股、5 元/股;(3)公司设立起至 2019 年,黄
会良代黄会忠持有股份。

请公司说明:(1)说明黄会忠将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黄必臻,后续黄必臻将相应股权无偿赠送给宋小惠的原因及合理性、真实性,认定赠予的依据及其充分性,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如是,请更正披露;(2)关于股权激励。①时间相近的增资价格差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两次增资是否均构成股权激励;②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③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日期、锁定期、行权条件、内部股权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员工发生不适合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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