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4429 证券简称:华甸防雷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 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监事会通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
过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制订实施方案;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拟定并负责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八)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
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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