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4429 证券简称:华甸防雷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
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法》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