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429 证券简称:华甸防雷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4774364609K。
第三条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东茗乡产业集聚园 1 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69.2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信誉至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防雷设备及器材、电力电气设备产品、石油设备及产品、防静电产品、阴极保护产品、防腐产品、防爆产品、有色金属产品、机械设备及五金配件、机电产品(不含轿车)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配件、雷电预警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防雷工程设计咨询与施工安装检测服务:环保消防设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 538 号)(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是以整体变更方式由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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