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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9 19:11:20 股吧网页版
丰德康: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9


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4)第 007-1 号
致: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德康”)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挂牌审核指引》等相关的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信达对《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信达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目 录

一、关于历史沿革及重要子公司......4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54
三、关于公司业务及技术......62
四、 关于董监高任职...... 101
五、 关于土地房产...... 107
六、 关于股权激励...... 112
七、 关于其他事项...... 117

一、关于历史沿革及重要子公司

根据申报文件:(1)2021 年 8 月,郑继周、郑天存、谷登斌等公司十四名
发起人设立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2)2009 年 3 月河南丰德康成立,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 月,经三次股权转让,河南丰德康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郑天存、谷登斌曾代褚晓斌持有河南丰德康股权,郑天存、杨喜堂、褚晓斌曾分别代 50 名、15 名、11 名员工持有河南丰德康股权;(4)郑天存曾将其自周口市农科院退休以后自行育成的部分小麦品种、玉米品种等种质资源作为无形资产作价 632.653 万元向河南丰德康出资;(5)深圳丰德康水稻种业有限公司、新疆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育作物分子检测有限公司系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

请公司说明:(1)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设立的协议签订、股份认购、出资缴纳、设立登记等规定;(2)公司未以河南丰德康作为挂牌申报主体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河南丰德康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规范性瑕疵、其主要资产及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存在规避挂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及下一步资本运作计划;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要求补充披露河南丰德康业务情况,说明业务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比照申请挂牌公司主体补充披露历史沿革、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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