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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6:49:42 股吧网页版
丰德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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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046 号
致: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以会议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2025年5月15日上午9: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在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2单元16层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名,持有公司股份62,82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95.4858%。股东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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