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874431 证券简称:英氏控股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5 月 6 日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所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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