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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9:09:40 股吧网页版
英氏控股: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致: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包含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
五)上午 10:00 点在公司 60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3 日 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50,531,22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9.9990%;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 0 名,代表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于《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同意。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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