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74431 证券简称:英氏控股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13日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
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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