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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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1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 1
二、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主体资格 ...... 5
二、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批准和授权 ...... 5
三、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实质条件 ...... 7
四、关于公司的股权演变 ...... 12
五、关于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6
六、关于公司的独立性 ...... 60
七、关于公司的子公司 ...... 62
八、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6
九、关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 79
十、关于公司的主要财产 ...... 91
十一、关于公司治理情况 ...... 100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3
十三、关于公司的税务 ...... 107
十四、关于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2
十五、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7
十六、关于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18
十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20
十八、结论意见...... 1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
致: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4、天永诚有限:指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永诚光伏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5、江苏天永诚、公司:指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天永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6、发起人:指陈伟雯、陈伟 清 ( 系 陈 伟 雯 妹 妹 )、 陈 饶 舜 ( 曾 用名“饶舜”,系陈伟清儿子)、常州市天永升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
市天永华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庐浙富桐君乙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伊威沫瑞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天永升:指常州市天永升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15.9376%的股份;
8、朝希优势:指苏州朝希优势壹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5.4099%的股份;
9、天永华:指常州市天永华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4.7813%的股份;
10、浙富桐君:指桐庐浙富桐君乙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2.2113%的股份;
11、伊威沫瑞:指常州市伊威沫瑞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1.7765%股份;
12、浙富聚盛: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1.4742%的股份;
13、天永荣:指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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