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8 15:32:03 股吧网页版
天永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874432 证券简称:天永诚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员。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得收益。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一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