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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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以现场见证的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召开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7),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管会斌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上述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在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见证律师。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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