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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19:59:22 股吧网页版
安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达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 ......6
问题 10.其他问题......6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 ......3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7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3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42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4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3
十三、 发行人章程制定和修改 ......6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6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1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2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2
二十三、 结论意见 ......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安达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交所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同时鉴于发行人聘请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
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期间简称为
“加审期间”)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5]0862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加审期间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变化情况及就《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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