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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6 15:34:51 股吧网页版
昆仑联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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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55 号院 2 号楼 6 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3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股票及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已于2025年3月25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7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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