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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8:00:41 股吧网页版
昆仑联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联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昆仑联通”)委托,担任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最新期间”)发生
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
四、发行人的设立......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
六、发起人和股东......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
八、发行人的业务......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其他......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2
二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2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32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
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以及取得北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后摘牌并二次挂牌的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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