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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8:04:22 股吧网页版
德泰燃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9F20240002-05 号
致: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燃气”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勇律师、韩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德泰燃气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德泰燃气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德泰燃气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树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审查出席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登记信息、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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