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36 证券简称:德泰燃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议案》(含《股东会议事规 则》),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德泰港华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
授权代理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股东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二)、(三)项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所涉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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