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36 证券简称:德泰燃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议案》(含《董事会议事规 则》),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
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无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由得票最多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公司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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