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5
关于《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济宁财政)第 1 号
2024 年 6 月 5 日
中国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 层
24/F, Huarun Building, No. 11111 Jingshi Avenue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531-88992862 传真| FAX: 86-531-8899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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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华润大厦 11111 号 24 层、29 层
24 / F and 29 / F, No. 11111,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Shandong, China
电话 | TEL:0531-88992862
关于《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济宁财政)第 1 号
敬启者: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或“我们”)依法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法律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供贵单位参考: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二、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贵单位提供的案卷资料,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事务所仅就《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法律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对贵单位相关的因本项目产生的其他诸如商业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等其他专业事项不发表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贵单位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事务所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单位从事本次收购参考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其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5.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释 义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 有如下含义:
赛瓦特/公司 指 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国资委 指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济宁
国投原控股股东,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济宁国投 指 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济宁市投资
中心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济宁市投资中心 指 济宁市投资中心有限公司,系济宁鑫科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济宁鑫科 指 济宁鑫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公司控股股东
山东科创 指 山东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系济宁国投全资子公司
惠达供应链 指 济宁市惠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济宁国投全资
子公司
济宁惠达技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
惠达技改 指 宁国投控股的子公司济宁市惠达财丰创业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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