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2
关于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辅导对象”、“东方重工”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截至目前,本期辅导已按辅导计划顺利完成。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此外,辅导机构也协同辅导对象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辅导对象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参与辅导工作。
辅导机构原委派曾庆邹、唐超、周子渊、陈雁飞、李政、韩震全、尹柏元以及李沛锦共同组成联合辅导小组。本次辅导期间,由于工作安排调整原因,李政、李沛锦退出辅导小组,彭博怡加入辅导小组。本次调整后,辅导工作小组由曾庆邹、唐超、周子渊、陈雁飞、彭博怡、韩震全以及尹柏元共同组成,其中由曾庆邹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该等人员为辅导机构正式员工,均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备相关法律、
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必要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能够胜任东方重工的上市辅导工作。上述参与辅导的人员在本辅导期内未发生变动,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本辅导期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国泰君安证券
根据辅导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并顺利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
2、辅导方式
本辅导期内,国泰君安证券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辅导工作小组持续收集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相关资料,跟进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辅导过程中注重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辅导对象在学习、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不断增强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辅导机构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了辅导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组织自学、集中授课、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议、个别答疑、专业咨询、开展尽职调查进行问题诊断以及督促整改等。
(三)报告期开展的主要辅导工作
本次辅导期间,接受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辅导小组按照已制定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本次辅导期间,辅导小组持续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及各项专项尽职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并核查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基础材料,并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
2、组织集中辅导学习
本次辅导期间,国泰君安证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现场集中授课,并将辅导培训材料发送给公司接受辅导人员学习。课程主要介绍北交所辅导验收考试相关要求及证券市场知识讲解等,通过发放学习资料、指导发行人学习并答疑等方式,督促其学习证券市场相关知识。
3、监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辅导小组对本次辅导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督促公司三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
4、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
辅导小组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发展情况、行业发展动态与行业竞争格局,进一步了解和核查公司上下游市场发展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变动情况等。
5、协助公司论证募投项目
在辅导过程中,辅导机构充分考虑最新的行业发展状况及上下游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公司自身竞争优势、未来发展规划,协助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确保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6、配合广东证监局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落实和整改。
7、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配合辅导机构开展了辅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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