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重工”)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
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我们认为: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有利于维护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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