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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8:15:01 股吧网页版
东方重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行为、公司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对外投资的决策流程,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进行投资计划论证,评估审计,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根据项目性质,董事长应指派相关部门作为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该部门应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资金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归档和保管,非项目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调阅相关投资文件。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完成。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具体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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