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五条 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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