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公告编号:2024-056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公告编号:2024-056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公告编号:2024-056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投的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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