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及权限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各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或协议签署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或协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支出;
(二)签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董事长专项授权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
(三)批准除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等其他事项。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必
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 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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