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
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
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处理公司与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包括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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