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名董事
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三)如有必要,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可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准备的相关资料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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