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公告编号:2024-074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重工”)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
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该等中介机构符合《证券法》要求且具备胜任能力,该等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赵宝岩等主体为公司、
子公司借款授信等业务无偿提供担保,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具有必要性、合理性,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公司向关联方之间的采购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具有必要性、合理性,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
公告编号:2024-074
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已经过必要的审
议程序,相关薪酬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权、梁小明、邓小泉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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