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公告编号:2024-042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制定了《关于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该自然年度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公告编号:2024-042
二、稳定股价的方式
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及股票市场情况,按顺序实施一项或多项股价稳定措施:(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股票;(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和计划
(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二)公司回购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债权人通知(如需)、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公告编号:2024-042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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