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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8:36:41 股吧网页版
东方重工: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明确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北证公告〔2024〕2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定了《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分配原则: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同权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

公告编号:2024-041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告编号:2024-041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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