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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9:07:21 股吧网页版
东方重工: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目 录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第 3—11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12—15 页

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7-811 号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东方重工公司披露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东方重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方重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方重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对东
方重工公司 2023 年 1-6 月、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重要差错更正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发现重要前期差错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涉及 2023 年 1-6 月、
2024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事项及更正情况

(一) 重要前期差错基本情况

1. 费用分类调整

根据人员所属部门,对费用分类进行调整。

2. 成本跨期调整

根据权责发生制,对跨期的成本进行调整。

3. 合同负债税费调整

部分项目预收款对应的待转销增值税金额计算有误,按照重新计算的准确数据调整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金额。

4. 在建工程调整

在建工程入账金额有误,按照重新计算的准确数据调整入账金额。

5. 利息支出调整

根据权责发生制,补计提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6. 内部交易及往来抵销调整

内部交易及往来抵销金额有误,按照重新计算的准确数据调整入账金额。

7. 预计负债调整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实际结算情况,调整亏损合同项目对应的预计负债及存货等项目金
额。

8. 费用跨期调整

根据权责发生制,对跨期的销售费用进行调整。

9. 多开票税金入账调整

公司部分项目累计开票金额超过累计收入金额的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应确认应收账款及应交税费。

(二) 重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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