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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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75 号
致: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东方重工”)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得到了东方重工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东方重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东方重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0 日,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在公司 1 楼会议室现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宝岩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剔除重复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52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0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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