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 “公司”或“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标志货柜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或“原告”)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作出的(2025)粤 0491 民初 56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收到广东省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标志货柜屋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姓名或名称: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宝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本公司客户,并在香港沐安街 1B2 模块化等项目与本公司因款项支付、质量等存在纠纷,且公司已就相关项目货款支付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本公司货款(公司相关诉讼请求已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13))。
原告主张,本公司在 “沐安街 1B2 模块化建筑”项目中存在交付慢、不按
顺序交货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导致原告产生一系列损失,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损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港币 1,360,213.70 元。
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主张与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给其造成损失,请求:
1、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7,233,059.90 港币(折算人民币34,661,385.08 元),原告当庭变更该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港币36,286,596.75 元(折算人民币 33,746,534.98 元);
2、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00,000.00 元;
3、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担保服务费暂计 17,5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不含第 4 项合计:人民币33,864,034.98 元)
公司认为一审相关判决证据不足且缺乏事实基础,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
纠正,上诉请求为:
1、请求撤销(2025)粤 0491 民初 56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公司无
需向标志货柜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港币 1,360,213.7 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按照 2025 年 9 月 3 日汇率 1 港元兑换人民币 0.91086 元计算,上诉金额
暂计人民币:1,238,964.25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粤 0419 民
初 5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标志货柜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港币 1,360,213.70 元;
2、驳回原告标志货柜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人民币 211,12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合计人民币 216,120 元,由原告标志货柜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202,439 元,由被告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8,681 元。
(二)上诉情况
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法院于 20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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