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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00:44 股吧网页版
东方重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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