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及权限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必
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一)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二)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七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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