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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02:18 股吧网页版
东方重工: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
为,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

公告编号:2025-034

(二)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告编号:2025-034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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