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4440 证券简称:东方重工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其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038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公司重要事项过程中公开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承诺内容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第六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
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七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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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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