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推荐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八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格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挂牌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主办券商”或“本公司”)对锐格科技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锐格科技新三板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主办券商确认,浙商证券与锐格科技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锐格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锐格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锐格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锐格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锐格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推荐业务指引》等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浙商证券与锐格科技之间不存在影响主办券商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尽职调查情况
浙商证券推荐锐格科技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锐格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锐格科技董事长、各部门分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管理层人员以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单位。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主办券商的项目审核流程
主办券商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主办券商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投行质控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浙商证券设立合规管理部,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职责。同时在合规管理部下设投行合规小组,在合规总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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