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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8:34:20 股吧网页版
锐格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办券商”)对推荐的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格科技”)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等规定,现将关于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有关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公司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一)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说明

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公司的具体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净利润指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6.68 1,789.38

标(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98.52 1,599.9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3.32% 21.28%
净资产收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益率指标 40.25% 19.08%
(%) 最近 2 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 29.67%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否

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股本总额(万元) 5,000.00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锐格科技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说明

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净资产为 18,107.94 万元,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的要求。

(三)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说明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结构。公司建立了符合公司治理规范性要求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公司已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公开披露。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经取得公司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证明、法院诉讼查询、访谈记录以及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并登录相关网站查询相关公开信息等,经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12 个月,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3、最近 12 个月,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最近 12 个月,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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