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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6 15:35:26 股吧网页版
锐格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承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倪志和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 5000 万股,反对票股数 0 股,弃权票股数 0 股,同意票
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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