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0 证券代码:874442 证券简称:锐格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而进行的资产或资本类运营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增资
扩股、对外收购兼并、证券金融类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本条前款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的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的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