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74443 证券简称:安宇迪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启动条件二: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
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因触发启动条件
一而启动本措施时)或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触发启动条件二而启动本措施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顺序及时间节点
触发上述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如下优先顺序及下述规则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回购股份处置方案等具体事项),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承诺,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2、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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